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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街道关于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居民区,综合党委,相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缓解就业矛盾,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结合石化街道的实际情况,现就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石化街道“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石化街道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条件差而难以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四)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一)具有石化街道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凭户口本、《劳动手册》到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应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石化街道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二)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区就业促进中心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经认定的石化街道“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石化街道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除上海市给予的一次性补贴外,石化街道也将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1、市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每吸纳一人,每年给予10000元的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或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的,每吸纳一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贴。2、石化街道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吸纳石化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吸纳一人,每年给予2400元的补贴,如果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刑释解教人员的,每吸纳一人,每年给予4800元的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上海市的一次性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石化街道的一次性补贴从石化街道就业扶助资金中列支。
四、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基地
    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基地,石化街道与这些企业签定 “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协议,给予企业一定的基地运转费用。具体标准为:企业一年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5—10人的,可获每人每年2000元的基地运转费;一年内安置11—15人的,可获每人每年2500元的基地运转费;一年内安置16—20人的,可获每人每年3000元的基地运转费;一年内安置20人以上基地的,可获每人每年3500元的基地运转费。
    石化街道也将设立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基地,储备石化街道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有特殊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安置流程
    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要严格按照标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掌握石化街道“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数据。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向安置基地、辖区其他企业推荐。对就业条件特别差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仍无法就业的,或者“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后一个月内仍无法就业的),由劳动保障所将其转移到安置基地,由安置基地安置并对其严格考核。对不服从安排的人员,不再将其视为“就业困难人员”。
    六、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补贴、安置基地运转费的程序
    (一)申请上海市一次性补贴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向区职业介绍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2、《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
    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区职业介绍中心初审后将材料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二)申请石化街道一次性补贴
    用人单位领取市一次性补贴后,向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2、《用人单位吸纳石化街道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石化街道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
    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区就业促进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后的《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复印件。
    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基地运转费
    签订安置基地协议一年后,设立安置基地的企业填写《石化街道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基地运转费申请表》,向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七、一次性补贴、安置基地运转费的支付方法
    (一)市一次性补贴的支付
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提供合法发票(收据)给区职业介绍中心,由区职业介绍中心将《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收据)交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支付手续。市一次性补贴款由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帐户。
    (二)石化街道一次性补贴、基地运转费的支付
    经石化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提供合法发票(收据)给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由石化街道劳动保障所将《用人单位吸纳石化街道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石化街道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基地运转费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收据)交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石化街道一次性补贴款和“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基地运转费由石化街道就业扶助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帐户。
    八、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性。要整合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积极发挥就业援助员队伍作用。要加大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市、区各项政策、措施。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本实施意见自二○○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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