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代表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向社区代表会议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是代表参与行使管理社区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各机关和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条 代表的书面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合提出,一般应在社区代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要力求事实准确,采用社区代表会议统一印发的书面意见用纸,一事一案书写。
第五条 代表对社区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由会议秘书处分别交有关部门归口负责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书面意见后,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认真研究处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在社区代表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有条件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应尽可能在会议期间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不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抓紧处理代表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有关归口负责单位或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秘书处和代表本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办理,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处理代表书面意见时,应采取上门访问、座谈等形式,加强与代表本人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后,应对处理结果提出意见,并填写《代表书面意见处理情况征询表》。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有关归口负责单位或部门应当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或者实地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和报告归口负责单位或部门。代表对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可以进行跟踪检查,也可以依照规定提出询问。
第十条 对代表在社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认真办理。
第十一条 社区代表会议秘书处应对代表意见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不属于本街道机关职权范围的,由有关归口负责机关作为来信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社区代表会议秘书处应将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社区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石化街道社区代表会议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