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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石化街道社区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规则。
第二条 社区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社区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社区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社区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会议主要文件发给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社区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
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之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作好发言准备。
社区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社区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可视情况列席会议:
(一) 本街道办事处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 相关政府派出机构及社区单位负责人。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社区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列席社区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重要事项的提出和决定
第九条 社区代表会议主席团交付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社区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社区委员会提出属于社区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街道办事处、相关派出机构及社区单位可以向社区委员会提出属于社区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社区委员会审议、决定。
社区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社区委员会提出属于社区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社区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提请的,应当向社区委员会报告并向提出人说明原由。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社区委员会议事决策的质量,主任会议对要提请社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以委托社区委员会下设的四个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专题视察,作好议事决策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相关派出机构及社区单位提出的事项,一般应在社区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写明议题和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 凡列入社区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事项,提交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提交人应当在社区委员会的会议上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相关派出机构及社区单位,向社区委员会会议汇报工作,应当是该部门的负责人。汇报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在社区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送交秘书处。
第十五条 社区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后进行审议。社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书面审议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下一次会议上汇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六条 社区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上应当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发言力求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第十七条 表决事项由社区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交付表决的事项,如需要在文字上修改,可以先交付表决,文字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社区委员会表决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属于社区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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