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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议事规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政府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巩固基层政权,提高社区居委会议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社区居委会要围绕党和政府方针、政府各项重要工作任务、街道中心工作等在社区的落实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议事进言、献计出力、发挥参谋、桥梁、宣传、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凡涉及社区居委会的重大事项,应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

    
议事范围:

1
、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法制方面的教育的意见;

2
、社区居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3
、对社区居民整体利益、社区事务管理、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建设有关问题进行商议,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4
、对社区工作者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落实的措施等进行建议和  协调;

5
、对社区工作者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计划、重大问题出谋划策,并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评议和监督;

6
、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7
、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每年主持召开1-2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汇报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召开1-3次议事会。每次会议时间、议题在会前1-2天书面通知到各委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商议决定重大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区委员到会才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应提前请假。

    
议事会议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可确定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之前可由主任、社区委员,并做好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议事的效率和质量。要对每次会议作好记录,对重大议题的决议情况,可通过适当的形式在社区公示。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商议决定重大问题,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通过后,将决议情况落实到社区居委会。意见比较分散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议,并在进一步向居民群众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后决策。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对社区居委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向政府反映,但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06月17日   点击: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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